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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法院債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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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說明:什麼是「清算程序」?
2. 債務清算的優點為何?
3. 債務清算的適用對象
4. 債務清算的處理時限
5. 債務清算的條件限制
6. 債務清算對生活有沒有什麼影響或限制?
7. 債務清算後如何聲請復權?
8. 我們的服務項目
什麼是「清算程序」?
所謂的「清算程序」是指債務人將其所有財產進行變現,並由法院或指定的管理人將所得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清算結束後,並不意味著自動免除所有債務,債務人需經法院裁定才能獲得免責。如果法院決定不予免責,債務人仍需對其餘的債務負責。
此外,債務人必須向法院申請並獲得復權裁定,才能重新獲得因清算程序而失去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債務清算的優點為何?
一、 債務一次性處理,如法院裁定清算免責,未來債務人不需再償還任何債務;如不免責,兩年內銀行不得對債務人執行扣薪,且日後可再次聲請免責。
二、 最長3~5年後可恢復所有權利,例如可重新擁有財產、並解除清算期間被限制的121種行業工作權利及禁奢規定等。
二、 最長3~5年後可恢復所有權利,例如可重新擁有財產、並解除清算期間被限制的121種行業工作權利及禁奢規定等。
債務清算的適用對象
一、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者。
二、 龐大繼承債務與保證債務者。
三、 債務總金額太高(超過1200萬元)、負債遠大於資產、收入不高或不穩定者。
二、 龐大繼承債務與保證債務者。
三、 債務總金額太高(超過1200萬元)、負債遠大於資產、收入不高或不穩定者。
債務清算的處理時限
約需費時12~24個月(1~2年),依各地方法院執行程序而定。
債務清算的條件限制
一、 必須五年內未曾為任何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或董事的職務,或雖於五年內曾擔過上開職務,但該公司或行號平均月營業額僅能在20萬元以下。
二、 前置協商不成立、前置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者。
二、 前置協商不成立、前置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者。
債務清算對生活有沒有什麼影響或限制?
當債務人提出清算申請後,其生活水準不得超出一般人的正常範疇,法院也可以對其日常生活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例如:不能購買奢侈品、不能吃高級餐廳。在居住方面,債務人必須得到法院的允許,才能離開其住處,同時法院也有權限制債務人出境。
在職業方面,債務人將面臨121種職業限制。例如: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地政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專業職業,亦不能從事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或公益彩券等金融相關產業業務。只有在法院裁定復權之後,才能重新從事上述職業。(復權相關資訊請參考下點)
債務清算後如何聲請復權?
債務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復權:
一、 已通過清償或其它方式清償全部債務。
二、 獲得法院清算免責裁定。
三、 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三年內,未因依據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的規定而受到刑罰宣告。
四、 在清償程序結束後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