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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是什麼?一文看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
清算程序是什麼?一文看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免責與復權
摘要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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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把可納入清算的財產變價並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由法院與清算管理人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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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不是自動:清算終結後,仍須法院「裁定免責」,才會免除剩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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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取得的特定財產也會被納入(如繼承、無償取得)。
什麼是清算程序?
清算是債務人因無清償能力(如每月收入低於生活必要支出、或幾近無可支配所得)時,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或管理人)接管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債務人無財產仍可清算),變價後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程序終結後,再由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若裁定不免責,則需繼續清償至總則全額20%以上,才能聲請免責。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我適合申請清算嗎?
(一)常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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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未從事營業或僅小規模營業且平均每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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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入不敷出、收入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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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提不出可行方案、或債權人未過半數同意且非經法院認可已盡力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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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債務/保證債務負擔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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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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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總額逾新臺幣 1,200 萬元者多採清算;未逾者則視個案評估更生或清算。
(二)可能不利清算或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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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隱匿、低報、贈與或移轉資產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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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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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辦理過清算且已有法院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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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嘗試協商(如前置協商/個別協商)等,恐影響整體評價。
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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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聲請:備妥聲請狀、財產與收支清冊、債權人名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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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開始清算:原則上停止強制執行(有擔保/優先債權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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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與債權申報:法院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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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點、變價與分配:納入清算財團後依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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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終止:完成分配或確認無可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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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審查:法院決定是否裁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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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權:免責確定可聲請復權;未受免責者,滿一定期間亦得聲請。
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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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清算終結後由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一經確定,剩餘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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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不免責):如不實申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違反誠信等,法院得裁定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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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免責:仍須依法清償剩餘債務;是否得再聲請及門檻,以法院見解與個案而定。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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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免責者:免責裁定確定時可向法院聲請復權,恢復部分權利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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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免責者:自清算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三年,或依法最長滿五年,亦可聲請復權(是否同時免責另依個案裁定)。
清算的優缺點
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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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介入、程序透明;避免個別追討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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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違約金多停止計算(以公告與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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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免責與復權,利於重建生活。
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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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與資格受限:期間難再融資,部分職業資格可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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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能免責:有不免責事由則需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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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與程序負擔:需完整揭露財產、收支與債權。
與「更生」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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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重點在「按期還款 → 期滿免責」,較適合仍有穩定可支配所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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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重點在「變價財產 → 免責審查」,較適合無清償能力或債務總額過高者。
※通常逾 1,200 萬元債務以清算為主;未逾者依收入、家庭負擔、可支配所得等綜合評估。
常見問答(FAQ)
Q1:名下無財產也能清算嗎?
可以。法院可簡化程序,開始清算時即一併終止並進入免責審查;亦可聲請暫免繳交聲請費與部分程序費。
Q2:清算會自動免責嗎?
不會。是否免責由法院依個案裁定,若有不免責事由可能不予免責。
Q3:清算開始後,強制執行會停止嗎?
原則上停止,但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等例外依裁判與法律辦理。
Q4:清算期間若繼承遺產怎麼辦?
清算期間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通常仍屬清算財產,需納入變價分配。
Q5:免責後多久能恢復信用?
免責確定有助信用重建,但各金融機構內規不同,實際授信恢復速度仍視個案與市場規範。
※建議與熟悉消債條例之專業團隊諮詢,制定你的最適策略與文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