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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何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更生及清算之管轄、裁判、債權金額之認定
-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規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向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向債權銀行事務所所在地提出聲請,此乃為便利債務人往返法院之設計。因此,縱使原借貸契約曾明訂「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由○○法院管轄。」之條款,則因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債務人仍應向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方為合法。 - 裁判方式:
消費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判,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除有不得抗告之規定外,對裁定之抗告則由地方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並不得再抗告,亦不得聲請再審。為了使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能迅速簡便完成,本條例規定關於雙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更生或清算債權、債務人無權處分清算財產、法定代理人責任追究及管理人損害賠償責任等五種爭議採行「非訟化審理」,使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得依裁定程序,適用訴訟法理,並賦予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保障,確定裁定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終局解決該爭議。 - 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的監督與管理: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更生程序之監督人及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例如撤銷債務人聲請消債清理後之無償行為或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撤銷債務人聲請前之詐害債權行為、編造債權表、協助撰寫更生方案或進行清算財產分配等事項。監督人及管理人不是必要設置的機關,而是依法可由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任命,其所需費用不貲,為降低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程序上或實體上不利益,由法院裁量選任與否。 - 債權人會議之召開:
債權人會議之召開因耗費人力物力,本條例授權法院依各事件具體情況於必要時始予召開,以符合費用相當性與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 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權申報與公告: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均必須誠實編造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均視為已申報。法院亦必須定期公告命債權人前來申報債權,無論有無擔保權、優先權或強制執行名義之債權,債權人必須申報,否則可能無法行使其債權。 - 申報債權之異議與裁定:
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有疑義者,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並由法院做出裁定。對此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行言詞辯論後裁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若該債權在消債程序開始前已有訴訟繫屬,該訴訟程序不得繼續進行,應當然停止,裁定確定後,原訴訟應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 - 金融消費債務利息之計算方式:
由於消費金融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複雜,僅債權銀行掌握其計算公式,故針對消費金融債務之債務額確定將是日後的爭議。如何使銀行之計算方式透明化或簡化,值得進一步探討。
更生或清算之免責條件?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一、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如果債務人因無法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難以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履行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四、免責裁定確定時,別除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五、債務人如果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的各款事由,且情節輕微,法院可以考慮普通債權人的受償情況及其他情況,認為適當的話可以裁定免責。
六、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申請法院裁定免責。
七、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務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申請裁定免責。
「營業人」也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嗎?
債務清理條例之全名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提到的「消費者」指的並不是有消費行為的人。
條例中的消費者,指的是兩種情形:
一、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家庭主婦…等)。
二、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且五年內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以下者(例如:菜市場做小本生意的攤販)。
如果是五年內平均月營業在新臺幣20萬以上的「營業人」,就不適用於消債條例,也就是說無法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的相關程序。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如果有隱匿不實的行為,會有什麼後果?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期間,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隱匿、毀棄、偽造、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真實行為,將觸犯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法院將不認可更生方案,強制進入清算程序。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故債務人在陳報相關資料、文件時,須如實以告,以免觸法。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一般保證」以及「連帶保證」呢?
一、我們常聽到幫人家「作保」,意思就是債權人(債主)與保證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借款人)未按約定履行繳款義務時,可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幫人作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行為。如果不是連帶保證人,在一般的情形下,債權人必須先去找主債務人催討,討不到錢才能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二、那所謂「連帶保證」,意指的是主債務人(借款人)與保證人之間連帶的保證契約,只要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時,債權人得以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追討,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註1)。
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對連帶債務人的其中一個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分的給付。而連帶債務還沒有完全清償完畢之前,全體債務人仍然要負擔連帶責任。
*註1:何謂「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白話的說,一旦擔任他人的「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就有權利向所有連帶保證人討要這筆錢。所以,在替他人作保以前,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經濟能力及可信度,莫要迫於「人情壓力」而隨意答應,以免日後面臨無盡的催收及法律追討。
什麼是「假扣押」?法院要「假扣押」我的財產?該怎麼處理?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假扣押」這個名詞。
假扣押是指暫時凍結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防止債務人進行惡意脫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在法律上,債權人(債主)有權變賣、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所欠的債務。但在債權人聲請執行的這段期間,如果債務人仍能轉手、變賣他的財產,債權人即使聲請執行成功,也無法實際收回款項。
因此,假扣押是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而產生的一種強制執行程序。如果債務人收到假扣押的命令,建議儘早聯絡債權人進行協商,也可尋求專業協助。切勿消極放棄希望,只要積極處理,情況有可能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