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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何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更生及清算之管轄、裁判、債權金額之認定
-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規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向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向債權銀行事務所所在地提出聲請,此乃為便利債務人往返法院之設計。因此,縱使原借貸契約曾明訂「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由○○法院管轄。」之條款,則因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債務人仍應向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方為合法。 - 裁判方式:
消費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判,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除有不得抗告之規定外,對裁定之抗告則由地方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並不得再抗告,亦不得聲請再審。為了使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能迅速簡便完成,本條例規定關於雙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更生或清算債權、債務人無權處分清算財產、法定代理人責任追究及管理人損害賠償責任等五種爭議採行「非訟化審理」,使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得依裁定程序,適用訴訟法理,並賦予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保障,確定裁定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終局解決該爭議。 - 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的監督與管理: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更生程序之監督人及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例如撤銷債務人聲請消債清理後之無償行為或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撤銷債務人聲請前之詐害債權行為、編造債權表、協助撰寫更生方案或進行清算財產分配等事項。監督人及管理人不是必要設置的機關,而是依法可由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任命,其所需費用不貲,為降低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程序上或實體上不利益,由法院裁量選任與否。 - 債權人會議之召開:
債權人會議之召開因耗費人力物力,本條例授權法院依各事件具體情況於必要時始予召開,以符合費用相當性與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 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權申報與公告: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均必須誠實編造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均視為已申報。法院亦必須定期公告命債權人前來申報債權,無論有無擔保權、優先權或強制執行名義之債權,債權人必須申報,否則可能無法行使其債權。 - 申報債權之異議與裁定:
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有疑義者,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並由法院做出裁定。對此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行言詞辯論後裁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若該債權在消債程序開始前已有訴訟繫屬,該訴訟程序不得繼續進行,應當然停止,裁定確定後,原訴訟應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 - 金融消費債務利息之計算方式:
由於消費金融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複雜,僅債權銀行掌握其計算公式,故針對消費金融債務之債務額確定將是日後的爭議。如何使銀行之計算方式透明化或簡化,值得進一步探討。
更生或清算之免責條件?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一、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如果債務人因無法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難以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履行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四、免責裁定確定時,別除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五、債務人如果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的各款事由,且情節輕微,法院可以考慮普通債權人的受償情況及其他情況,認為適當的話可以裁定免責。
六、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申請法院裁定免責。
七、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務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申請裁定免責。
「營業人」也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嗎?
債務清理條例之全名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提到的「消費者」指的並不是有消費行為的人。
條例中的消費者,指的是兩種情形:
一、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家庭主婦…等)。
二、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且五年內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以下者(例如:菜市場做小本生意的攤販)。
如果是五年內平均月營業在新臺幣20萬以上的「營業人」,就不適用於消債條例,也就是說無法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的相關程序。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如果有隱匿不實的行為,會有什麼後果?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期間,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隱匿、毀棄、偽造、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真實行為,將觸犯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法院將不認可更生方案,強制進入清算程序。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故債務人在陳報相關資料、文件時,須如實以告,以免觸法。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一般保證」以及「連帶保證」呢?
一、我們常聽到幫人家「作保」,意思就是債權人(債主)與保證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借款人)未按約定履行繳款義務時,可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幫人作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行為。如果不是連帶保證人,在一般的情形下,債權人必須先去找主債務人催討,討不到錢才能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二、那所謂「連帶保證」,意指的是主債務人(借款人)與保證人之間連帶的保證契約,只要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時,債權人得以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追討,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註1)。
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對連帶債務人的其中一個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分的給付。而連帶債務還沒有完全清償完畢之前,全體債務人仍然要負擔連帶責任。
*註1:何謂「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白話的說,一旦擔任他人的「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就有權利向所有連帶保證人討要這筆錢。所以,在替他人作保以前,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經濟能力及可信度,莫要迫於「人情壓力」而隨意答應,以免日後面臨無盡的催收及法律追討。
什麼是「假扣押」?法院要「假扣押」我的財產?該怎麼處理?
首先我們要先瞭解「假扣押」這個名詞。
假扣押是指暫時凍結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防止債務人進行惡意脫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在法律上,債權人(債主)有權變賣、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所欠的債務。但在債權人聲請執行的這段期間,如果債務人仍能轉手、變賣他的財產,債權人即使聲請執行成功,也無法實際收回款項。
因此,假扣押是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而產生的一種強制執行程序。如果債務人收到假扣押的命令,建議儘早聯絡債權人進行協商,也可尋求專業協助。切勿消極放棄希望,只要積極處理,情況有可能有所改善。
有債務問題怎麼辦?
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所以,債務人可根據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常見的處理程序有:前置協商、個別協商、前置調解、債務更生、債務清算等。如果不確定自身適用哪種方式去清理債務,可至官網首頁填寫預約表單,由專人為您解說。
債務協商是什麼?債務協商和債務整合有什麼差異?
※「債務協商」是什麼?
顧名思義,債務協商是提供給債務人的還款機制,常見的處理程序:「前置協商」、「債務更生」、「債務清算」,皆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使負債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債務整合」是什麼?
債務整合是一種財務策略,常被用來合併消費者的多項債務,例如信用卡負債、汽車貸款及其它信用貸款,透過向銀行或其它貸款機構申請一筆單一的貸款來償還。簡單來說就是「借新還舊」,這種方法的主要好處在於可以利用相對較低的利率貸款來統一管理原本分散在不同銀行或機構的高利率貸款,從而降低月付金及利率,減輕還款壓力。
※債務整合與債務協商兩者的差異為何?
債務整合通常適合信用狀況良好或一般的民眾申請,貸款的來源可能是銀行或融資公司。這種方法是透過一筆新的貸款,將利息和還款期限各不相同的多筆債務整合成一筆。這筆貸款通常額度較高,利率較低,還款年限也較長。目的在於減輕債務人的還款壓力,並讓繳款更加方便。
債務協商則適合長期未處理債務、信用狀況不佳、負債比過高的民眾申請。這類協商可以分為不同類型,例如「95年公會協商」、「前置協商」、「個別協商」等。其目的是降低債務人的月付金額,減免利息並拉長還款年限。相較於債務整合,債務協商有機會爭取到更優惠的利率和還款方案。
簡單來說,債務協商讓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在較平等的立場上協商還款方案,並且是依據現有的債務進行協商,不會再額外再貸款給債務人。
債務協商與債務整合並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一切取決於債務人自身的還款能力和需求。
什麼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為誰?
※前置協商的重要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是債務人提出協商申請後,全部的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若協商成立,未來債務人只需繳款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
※哪些債務可以申請前置協商?
您必須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之ㄧ,始得申請前置協商。
※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 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 對金融機構之債務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前置協商對債務人有什麼幫助?
前置協商提供債務人與所有債權金融機構一次解決債務的機制,依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訂定清償方案,避免進入更生或清 算的司法程序,影響個人信用紀錄及社會名譽。
※前置協商的優缺點有哪些呢?
進入前置協商後,聯徵中心會註記不良信用紀錄,必須等到債務清償完畢後始得消除。最大債權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會停止催收。
前置協商的優點為,能夠協助債務人,在每月可負擔的範圍內,降低月付金、減免利息、拉長還款年限,且繳款過程不綁約,如繳款期間有多餘的資金,也可大量還款,提早將債務清償。缺點是在協商之後,無法再使用信用卡或與銀行借貸等授信往來,其用意是避免債務人在協商還款期間,又衍生別的債務,以債養債,最終還是無力支付所有債務。
不過,協商對信用的影響並非終身,債務協商通常會在聯徵報告上註記一年,在債務清償完畢後的一年後,債務人還是有機會能夠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貸,重新培養信用。
※前置協商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1. 前置協商申請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 債權人清冊
5. 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近1個月財產清單
6. 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7. 勞工異動明細表
※前置協商的申請流程:
債務人以書面向最大債權機構申請前置協商→金融機構收到申請後45~90天完成協商→協商成立→依清償方案還款完畢→取得清償證明
個別協商跟前置協商有什麼差別?
債務協商其實是一個統稱,所有的債務協商都會受到聯徵註記影響。在註記期間,債務人將暫時無法與銀行有授信往來,例如使用信用卡或申請信貸。待還款全部結束後約1~2年,此註記才會消失,之後才能重新培養信用。
個別協商的對象是單一銀行,需要逐一與每家銀行進行詳細談判。可以協商降低利率、免除利息、延長還款年限,甚至有機會達成一次清償的方案。只要債務人繳款困難,銀行也願意開方案,都可以向銀行申請。
前置協商的對象是最大債權銀行,可以協商降低月付金、減免利息。成功協商後,每月只需向最大債權銀行支付款項,還款方案的最長期限可達180期(15年),最低享有零利率。
然而,前置協商僅適用於積欠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不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及民間債務。如果涉及到銀行以外的金融債務,建議向居住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協商完可否提早結清?一定要繳滿合約的期數嗎?
協商成立後開始還款,如果債務人的經濟能力允許,是可以提早清償的,而且銀行也不會加收違約金。
如果無法一次將餘額全部還清,也可以提前還多於4期以上的金額,例如:協商方案每月支付4,000元,如需提前還款,需至少支付16,000元。
在大量還款前,建議先聯絡最大債權銀行,請承辦人員協助。
什麼是債務更生?債務更生適用對象為誰?
※債務更生概述
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但僅限於無擔保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不在此限。 更生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例如每月還多少、打算還多久、還幾成按照自己負擔起的能力提出一套償還計畫,經債權人會議,債務人1/2以上債權人同意,再經法院裁准後開始履行承諾,執行完畢,債務一筆勾銷,這叫更生方案。
※如何聲請更生?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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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
- 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
- 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 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
-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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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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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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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適用對象
1.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壹千兩百萬元整。
2.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包括受薪階級、 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小老百姓,符合資格者。
聲請債務更生會很複雜嗎?需要出庭嗎?
債務更生的容易與否,需視債務人之實際債務結構而定。「債務」囊括的範圍廣大,例如:無擔保債務、有擔保債務、銀行或資產公司債務、民間融資債務、當鋪、代書貸款、本票借款…等,足繁不及備載。法院會依照債務人的「收入」與「支出」、名下財產、所得、扶養狀況等多方評估後,才能衡量是否受理更生聲請及後續的還款計畫。故建議聲請更生前,可找專業人士多加評估。
債務更生是向「法院」聲請的程序,平常皆是以「書狀」的方式與法院往來。一般來說是不需要出庭的,但偶爾法院會針對債務人狀況的不明之處發函詢問,如債務人無法在書狀中提供完整的證明或法院所想瞭解的資料,就有可能會開庭詢問債務人。
另外,聲請更生之前一定要經過前置協商或調解,若是選擇前置調解,就一定會開調解庭。
聲請更生或清算感覺減免債務的幅度較大,我為什麼要選擇和銀行協商?
協商成立之後,債務人只需依協議之內容履行繳款,債權人也依協商內容之約束,不可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債務人如履約完畢,債務就一筆勾銷了。
債務人在履約過程中,沒有任何權利限制(例如:不得從事金融業、出國旅行、奢侈消費),也不會留下任何曾經破產、更生、清算之紀錄,有利於之後經濟狀況之重生。
綜合上述觀點,聲請法院更生、清算程序,須耗費更多之勞力、時間、費用。協商在「時間」與「社會成本」來說,實屬較利於債務人之債務清理方式。
什麼是清算?清算適用對象為何?有什麼生活限制?
※清算程序說明
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
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債務人在利用債清法清理債務之際前,應慎重判斷此法之優劣,衡量是否該依債清法處理債務問題,債務人雖可減免部分債務,卻也加重其他義務與限制,建議債務人在債清法實施前,應適切判斷自身之狀況,或 尋求相關公益法務機構諮詢及專業單位評估,以作為選擇之方向參考。
※適用對象
1.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2.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包括受薪階級、 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小老百姓,符合資格者。
3.法院裁定由更生轉換為清算之債務人。
※生活與工作限制
1. 生活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2. 工作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計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要聲請「更生」還是「清算」?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
1.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就沒有辦法聲請更生,只能打入清算程序
2. 如積欠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
3. 如果債務人有穩定且持續的收入來源,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
4. 如果完全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想要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
債務人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通常需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所謂債務人住所地,如果沒有特別情事,通常是指戶籍所在地的法院。
例如,小明的戶籍地在桃園市,但現居地為台北市,就是依桃園地方法院為主。
不過通常也不必太擔心,如果債務人不小心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也會主動將案件轉移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授理,不會因此而駁回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需要繳交什麼規費嗎?會不會很貴?無法負擔的話是不是就不能聲請了?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無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須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少部份情況下,法院人員處理時所需費用會超過所繳的一千元,其超過部分,還是須由債務人繳納。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時繳納,法院可以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不過,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述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由國庫墊付。同時,債務人需提供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
債務協商/債務更生/債務清算後是不是信用就破產了?
債務協商/清償後多久可以恢復信用或辦貸款?
沒工作、沒財產,能辦理協商、更生、清算嗎?
沒有工作、沒有財產,能辦理協商、更生、清算程序嗎?當然可以。即使在形式上通過前置協商程序審查而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倘若無法依誠信履行更生方案,沒有工作、沒有財產,兩手一攤,最後還是會遭受強制執行,而一輩子永遠無法重新建立自身財務信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以訂定之目的,就是希望債務人能因此獲得重生的機會。即便如此,在保護弱勢之考量下,也要求債務人盡最大誠意來清償債務。換言之,如果債務人沒有盡最大努力,例如找工作或努力工作以求增加收入來清償債務,同時維持自身生活品質,基本上是不受到保護的。這也不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訂定的初衷。
債務人與債權銀行協商失敗,或逾30日內銀行未予聯絡協商或逾120日內協商未有結果,債務人可藉由律師判斷為走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若判斷為聲請清算依破產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至程序終結期間,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亦屬破產財團,係採膨脹主義。然因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經濟活動受到相當限制,可新獲之財產至為有限,並易降低債務人獲取新財產之意願。
然為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或社會政策之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自不宜列入破產財團之範圍。而債務人如為有配偶之自然人,且與其配偶間為法定財產者,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因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債務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項權利即應歸屬清算財團,免被利用為脫產之途。另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亦授權法院得審酌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第99條、第100條)。
也就是說,目前現行之破產規定,仍需至少能支付破產管理人所需之費用。實務上以總欠款金額的兩成為主,當然可多可少,裁量權由法官裁量。除非有特殊情況,債務人沒有工作、沒有財產,換言之,債務人無法再賺錢無謀生之可能,方能辦理。
95年公會協商是什麼?
「公會協商」是指95年5月份通過的協商機制,債務人和最大債權銀行簽訂協議,其他銀行債權統一授權由最大債權銀行收取,再按比例分配給各家銀行,繳款期限最長80期0%。
由於公會協商機制頒布之初,相關法規尚未完善,債務人為了解決燃眉之急,只能半強迫的簽立高額的還款方案。後續仍然有許多債務人無力償還,導致公會協商毀諾,依舊面臨債權人強制執行的困境。
參加過94、95年協商,還可參加其它方案?
當您曾經參加過銀行公會94年95年債務協商,銀行即使給了120期0利率還款計畫,如果月收入不高的話,就算不吃不喝還是還不起,更何況還有孩子及家人要養。如果你還在借錢繳銀行債務,不要再撐了,由衷建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正式上路後,成為許多債務人的福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透過法院協調的法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聲請機會,每個人一輩子只有一次機會,債務人應依本身的條件提出證明、說明原因來選擇更生、清算,才是徹底擺脫目前債務人困境的方式。
聲請債務重生有三項步驟,必須經過的第一步驟,就是拿出誠意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還款計畫,讓債務在銀行端就可達成共識而慢慢清償債務。若就算減息到零利率只還本金,最長15年180期0利率都還是還不出錢,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前置協商毀諾,使致前置協商不成立,這樣就要向法院聲請更生。
更生是指法院會評估你的收入、支出、負債、財產,可以將債務本金部分免責,但是債務人得付出一些代價,也就是不能有奢侈生活行為,開銷上會受到限制,還款的期間是六年,最長到八年,信用註記是在還完之後再加註四年,但最長不能註記超過十年。再者當更生沒通過可再轉入清算。
清算等同破產,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賣,由法院將變賣所得按債權額比例分配給全部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剩下的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債務責任。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對一些工作資格將會受到限制,且不得任意離開住居處所等,信用註記則是十年。
如果你還在猶豫沒有善加處理債務,要躲躲藏藏一輩子,這樣的生活是你願意過嗎?😕
畢竟日子還是要過下去,勇敢的面對債務,同時在工作、家庭取得平衡。😊
低收入戶補助要去哪裡申請?
欠銀行錢多久可以不用還?聽說只要過了15年就可以不用還款嗎?
卡債、信貸超過10年以上,甚至15年、20年以上未處理的族群非常龐大。許多人對於卡債追溯朔的認知上有很大的誤區。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消滅時效」和「債務追溯期」這兩個名詞。兩者實際上指的是同一個概念:債務的有效期限。
一般來說,像買賣契約或消費借貸這樣的債務,有一個15年的追溯期。換句話說,債權人要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的權利是有時效性的,超過這個時限後,法律上就無法有效主張。
根據民法第125條的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民法第129條也提到了:
「消滅時效可以因以下情況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同樣,以下情況與起訴具有相同效力:
一、申請支付命令
二、申請調解或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提出訴訟
五、開始強制執行或申請強制執行」
總結來說,銀行在管理債權時非常嚴謹,通常會把債權分為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三部分。在實務操作中,銀行每隔五年左右就會向法院申請更換一次「債權憑證」,這樣可以重新啟動債務的15年有效期限。
因此,實際情況中,債務人很難主張債務追溯期已過,即使本金已超過有效期限,仍需支付根據這段時間計算出來的利息和違約金。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命令了,怎麼辦?我會被扣多少錢?
- 資料來源:司法院民事執行專區🔍(點此連結)
- 建檔日期:108-10-27
- 更新時間:112-12-25
- ➡️點此下載【113年度扣薪試算表】⬅️
若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代表銀行已按照我國法律向法院申請強制債務人償還債務。若裁定主文生效,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說會強制執行屬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與動產,例如房屋、土地、股票、存款、汽車、機車、薪資等等。最常見者便是「強制扣薪」,例如薪資若經由公司代為扣繳以致在稅捐機關留有記錄,就會被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
※107年6月15日已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四、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113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費列表(單位:新台幣)
臺灣省*:14,230元(x1.2倍=17,076元)
臺北市:19,649元(x1.2倍=23,579元)
新北市:16,400元(x1.2倍=19,680元)
桃園市:15,977元(x1.2倍=19,172元)
臺中市:15,518元(x1.2倍=18,621元)
臺南市:14,230元(x1.2倍=17,076元)
高雄市:14,419元(x1.2倍=17,303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13,653元(x1.2倍=16,384元)
*備註:臺灣省含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修法後的【扣薪計算式】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看完算式還是不太明白嗎?
文章開頭有提供司法院的《民事執行專區》-每年度【扣薪試算表】,
請直接進入網站後,下載對應年份的EXCEL檔,即可試算出扣薪的金額。
強制扣薪多半只還得到「利息」,卻還不到「本金」,
若不想繼續被銀行債務壓得喘不過氣,可尋求專業的債務法律諮詢單位,減輕還款負擔!
我已經被扣了很多年的薪水,銀行卻說我沒還到本金,這是合法的嗎?
依《民法323條》之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從上述的法條可以知道,「原本」(也就是本金)是擺在抵銷的第三順位。如債務人欠款本金原本就高,則衍生的相關利息也高。每月債務人所扣的薪資可能在償還利息時就已被充抵完畢,償還不到本金。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債務人明明已被扣薪多年,扣薪命令都沒有被撤銷。因為在債務本金高的狀況下,就算被扣一輩子也不見得還得完。
如有扣薪問題,請儘早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切勿消極對待。
我要怎麼知道我有哪些欠款銀行?如何查詢債務?如何查詢聯徵?
- 如果債務人清楚知道自己有哪些債權銀行,可向各間銀行查詢自己的債務總額。其中債務總額最高的銀行,就是你的最大債權銀行。
- 如果已是多年未處理的銀行債務,可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確認。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會列出所有債權銀行,以及銀行呈報之債權金額。
📌聯合徵信中心之書面資料,有四種辦理方式:
一、線上查閱信用報告(需備有自然人憑證,可於個人電腦或行動裝置查閱)
二、郵局代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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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需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 需備文件:身分證正本、第二證件(如健保卡、駕照、護照、軍人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等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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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臨聯徵中心櫃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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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可由當事本親自辦理,或委託親友辦理。
- 需備文件:
1. 當事人需備齊:身分證正本、第二證件(如健保卡、駕照、護照、軍人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等擇一)
2. 受委託人需備齊:當事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當事人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正本、當事人簽章之委託書(委託書範本可至聯徵中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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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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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視為當事人親自辦理。
- 需備文件: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第二證件影本(如健保卡、駕照、護照、軍人身分證等擇一)、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方式:可至聯徵中心網站下載欲申請之表格,將上述應備文件黏貼完成後郵寄。
- 聯徵中心收件地址:1004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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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中心回覆當事人郵寄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皆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給當事人,且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處理時間為自聯徵中心收件日起算,約2~3個工作日,但若申請量爆增時,則需4~6個工作日,處理工作日不含往返寄送時間。
目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僅設址於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雙北以外的民眾,建議可多加利用第四點的「郵寄」方式申請。
🔍相關申請表格可參照聯徵中心網站(點擊瀏覽)
協商之後,還款上突然有困難怎麼辦?
協商毀諾會有什麼後果嗎?
卡債不還會怎樣?會有什麼後果嗎?
在這個電子支付盛行的科技時代,人手一張信用卡或綁定電子支付已是常見的消費型態。尤其信用卡「先買後付」所提供的便利性,使人們一不注意就會消費過度,導致入不敷出,未能如期繳款,更甚者為了能繼續使用信用卡,每月只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因此,發卡銀行便可以合法地向債務人收取「高額循環利息」,最後在利滾利之下,卡債無力清償而列入呆帳。
很多人現階段無力償還,就只能先放著不還了。如果持著這種消極的態度,往往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如下列舉例:
1. 薪資遭強制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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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在法律上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執行命令「強制扣押債務人之薪資」。只要債務人的工作有投勞健保、報稅,在相關系統皆會留有紀錄,銀行就得以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對於某些雇主,員工信用不良而遭到扣薪這件事,也會產生不好的觀感,使債務人遭到資遣或不錄用。債務人只能被迫尋找「領現金」的工作,這類工作通常收入較不穩定,工作機會較少,也更需要看人臉色。
2. 債務人名下財產(動產、不動產)遭銀行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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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有權利對債務人名下的動產及不動產執行查封及法拍,如房產、土地、汽車、機車等,包含共同持有的部份也可以執行。如果債務人持續不還款,也未與銀行協議方案,最後這些均會被列入法拍品。
3. 債務人持有之有價證券、存款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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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無法強制扣薪,債務人名下也沒有不動產及動產,法院會開始從債務人的有價證券、股票基金、債券、儲蓄險保單,甚至帳戶裡的存款下手,有可能會遭到法院查扣、圈存、凍結帳戶。
4. 高額循環利息繼續計算,債務雪球越滾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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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的循環利息會不斷以「複利」來計算,「複利」又是什麼呢?就是每個月計算新的利息,再加上上一期未繳交的本金,再加上之前未繳的利息乘上利率(目前信用卡年利率都在11~15%計算)。每個月卡債都會有新的本金加上利息的金額產生,長此以往,債務金額會衍生到債務人無法想像之龐大金額。
📌結語:
大家都知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很多人也是因為種種原因身不由己,不知不覺債務就累積到無法一次清償的金額,而感到灰心。現行政府已制定了許多債務清理的程序,可協助債務人在每個月能力範圍內慢慢繳款。只要肯踏出第一步,後續的債務問題才有機會迎刃而解。
協商毀諾後,是否可以二次協商?
如果已參加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未依方案履約而毀諾者,後續「不得」再申請「前置協商」,只能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清算等程序。
如果已參加過「前置協商」,未依方案履約而毀諾者,後續可向最大債權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或分別向各間銀行申請「個別協商」方案。不過針對已協商毀諾之族群,銀行較無義務一定要接受債務人個別協商的申請。如果個別協商失敗,一樣可評估是否要進入法院債務更生、清算等程序。
資產公司是做什麼的?為什麼我會收到他們的催收或強制執行?
很多人都會覺得,資產公司就是討債集團。關於這一點,其實需要先將資產公司劃分兩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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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用「依法求償」,承接銀行不良債權業務,進行合法催收。
- 採用「暴力討債」的手段,迫使債務人還款(常見許多暴力討債公司都會掛名「資產公司」)。
目前在資產管理公司部分,尚無專法可以管理,形成業者自行管理,仰賴「業者自律」和「消費者自求多福」的混亂局面。由於主管機關相關管理辦法的不明,專法遲遲無法擬定,致使有些不肖的「高利貸」業者會包裝於其中。消費者務必謹慎選擇,方不至於受害!
而大部分債務人,較常會遇到第一類的合法催收。資產管理公司會收購銀行賣出的不良債權,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的債主就變成資產管理公司。這就是為什麼債務人會收到沒見過的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強制執行的原因。
由於前置協商的適用對象僅限銀行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並不屬於其中。想和資產管理公司商量清償方案的話,需要個別與之協商,無法和銀行一起協商。如果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並成立,便可以請求資產管理公司比照前置協商之方案辦理(例如:比照同樣的期數與利率還款)。
但債務人仍須注意,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資產公司一定要同意協商的方案,所以不見得能像與銀行協商那樣將利息減免。是否能夠拿到合理的還款方案,端看資產管理公司的態度和債務人談判的技巧。
如果有相關資產公司債務,建議可求助專業人士,諮詢債務清理程序的方法。
配偶的債務我需要償還嗎?離婚後是否就可規避償債責任?
於現行法規下,夫妻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皆是個別獨立、保有的。夫妻間需對各自的債務負清償之責。在有積欠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債主)僅能向欠債那一方追討,在法律上無權對債務人之配偶追討,甚至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簡單來說,夫妻之間無須承擔對方的負債,所以更不需要為了避免被追債而辦理「假離婚」囉!
消債條例真是債務人的福音,是不是以後欠債就可以不還呢?
消債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讓無力償還負債的民眾能透過法定程序,依照個人能力與金融機構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協助,進行更生或清算以清理債務,同時兼顧債權人利益,讓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
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需誠實報告特定期間內的資產、負債及變動情況,以便債權人或法院審核,避免浪費、投機、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等道德風險。
在債務清理進行期間,法院會依情況對消費者實施適當的生活程度限制。例如,如果欠債是因賭博或奢侈消費所致,法院通常不會裁定免責,除非獲得全體債權人同意。
換言之,儘管債務人透過清理程序處理債務,仍需負擔全部還款責任。因此,社會不應對消債條例抱有「可以免責債務」的不切實際期待。
如果不是銀行債務也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僅適用於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或信用卡債務,因此只要是負有債務並符合債清條例要件的人,皆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例如:原是銀行的債務,因為銀行將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雖然不是銀行,但是也是債權人,債務人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我可以委託律師作為我的代理人來參加協商嗎?
債務人要和債權人進行協商程序,主要是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申請時,向金融機構的總行或分行請求都可以,不限於該機構的總行。
債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委託律師充作代理人參與協商,因為這是債務人的權利。然而,即使有委任代理人協助,最好在協商的場合仍親自出席,以顯示誠意給債權人。此外,債務人也能直接決定是否接受當下提出的協商條件,無需透過代理人轉達,有助於增加協商成立的機會。
協商時我可以保有我的房子嗎?會不會被銀行賣掉?
依照消債條例第54條規定,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可以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中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以保住自用住宅。
債務人和自用住宅債權人在前置協商階段,當然也可以依照上開法條的精神,協議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讓債務人保有自用住宅。
不過,債務人仍要注意,名下資產之價值是否有大於負債之情形,如有上述狀況,在申請債清條例時可能會受債權人或法院質疑,而駁回相關申請程序。
有哪些債務是不會被「免責」的?
1. 在更生程序中,易科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等,是不給予免責的,除非債權人同意。
2. 在清算程序中,不免責之債權有: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稅捐債務、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如果因不可歸咎於己之原因(例如:公司給薪減少、資遣)導致協商毀諾,是否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所述,「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指的是導致履行困難的原因,必須是債務人無法控制或負責的情況,而非由債務人自身造成的因素所致。
舉例來說,因公司倒閉而失業、公司全面性減薪、生病或遭受家庭變故等情況都可以被視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相反地,若是因為債務人自行大量購買奢侈品或有浪費行為,則可視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
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無法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方式來處理其債務。
有債務還能繼承財產嗎?放棄繼承的話,債權人還會不會來找我追討呢?
在大部份人的認知下,大概都知道在有負債的情況下,最好不要繼承財產。一旦繼承到財產,被債權人查到,對方就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繼承到的資產。
此時,債務人可能會衍生一個想法,那如果我拋棄繼承這些財產呢?債權人應該就不會找上門了吧?其實這是一個有風險的作法。
舉一個常見的案例,債務人拋棄繼承後,私底下再與其他繼承人協調以其它方式「補償」未繼承的財產,後續債權人也查詢到此情況,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拋棄繼承行為。也就是說,就算辦理拋棄繼承,還是有可能被債權人事後追討。
最有效的處理方式,還是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盡快將負債清理,回歸正常的生活。
我的房子即將被法拍怎麼辦?還有救嗎?
一般現行的法拍程序(簡化版):
1.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
2. 法院收狀遞送民事聲請狀
3. 排定日期執行查封
4.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5. 第一次拍賣
6. 第二次拍賣
7. 第三次拍賣
8. 拍定承買
9. 全案終結
📌債務人首先要注意,當遇到房屋被貼上查封封條的情況時,請勿驚慌,更不要將封條撕去、損毀,甚至企圖遮蓋,這些行為都會觸犯刑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通常房子查封後到第一次拍賣的程序間尚有一段時間,債務人在第一次拍賣前主動和債權人進行協商。如果能夠和債權人達成共識,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查封、停止後續法拍的程序。
如果您的房子尚未被查封,但是銀行的款項即將繳不出來,擔心日後會遭到查封、法拍,其實可以換個方向思考。與其讓銀行走法律程序法拍名下的資產,倒不如自己先將資產變賣,盡量先償還債務,而不是等待債權人走法拍程序,將房子用比一般市價低非常多的金額法拍,早日設立停損點,將損失降到最低。
無論如何,有債務問題,建議盡早尋求專業的法律單位協助,切莫消極面對。